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桥东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张办字〔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筹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负责拟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容市貌、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及门面外立面装修和“城市家具”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露天烧烤、占道经营等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三)负责全区景观环境整治工作。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行业运行管理。负责道路扬尘治理,负责环境卫生设施更新报废管理工作。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安全应急管理和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生产监管。
(七)负责“数字化城管”等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12319城建服务热线工作。指导城市管理高新技术推广与运用。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八)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以及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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