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桥东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张办字〔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负责落实住宅建设、房屋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大城市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力度,并按照房改政策、安居工程的有关政策,做好居民的解危减困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
(三)负责实施全区城市住房改造工程,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旧小区的改善工作,改善辖区内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负责农村建筑节能等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物业管理机制;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日常监管,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区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及推进集中供热发展。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城市供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供热纠纷的协调。负责指导供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开展行业规范、达标工作。
(六)贯彻落实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精神;负责专项工作政策指导,上传下达,沟通协调;负责统计汇总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数据信息工作。
(七)负责建筑节能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建筑产业化,推动绿色建筑等低能耗建筑发展。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村镇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乡镇开展村镇建设业务;统筹实施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乡村建筑风貌管控工作,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业务指导;指导美丽宜居村庄、人居环境提升及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村镇建设统计、台账建立、信息上报工作,落实乡村振兴住建领域工作任务,承接上级部署的专项督导。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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